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72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尚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尚彬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陳尚彬因偽造文書等數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檢察官聲請書之附表編號2之「確定判決欄」部分記載有誤,應更正如附表),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均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各罪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其聲請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蘇隆惠法官陳博志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石于倩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