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670號聲請人 余文哲 選任辯護人 鄭曄祺 律師上列被告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文哲提出新臺幣壹拾萬元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10萬元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吳冠霆法官謝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尚君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