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69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元鵬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6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元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元鵬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477號判處有期徒刑9年,並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503號及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6287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下同)96年12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5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5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吳炳桂法官徐蘭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