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8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補字第843號
原   告 乙○○
原告因給付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發支付命令,
惟渠 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繳
   裁判費51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外,尚應
   補繳41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
   )及繕本二份。
(三)被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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