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五七九號
原告美商微軟公司設OneMicrosoftWay,Redmond,WA98052,U.S.A.法定代理人 約翰梅生 被告乙○○
笠勝有限公司設臺中市西屯區逢甲里福上巷龍欣一弄一號一樓法定代理人甲○○右列被告等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梁堯銘法官巫淑芳法官唐敏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