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1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1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九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
丙○○右列被告等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九四號強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等被訴強盜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無罪在案。是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而其假執行聲請,業因其訴遭駁回,而失所附麗,自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唐敏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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