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223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吳志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興旺 、 黃春來 、 黃春榮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4,405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書記官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