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補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162號

原告 張玉蘭

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 律師

郭俐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史竣鎧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書記官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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