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2年度斗補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補字第133號

原告 洪禮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永瑞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129,35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087元。

二、提出民事準備書狀2份,逐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即法律關係請求權基礎)及其原因事實,並具體敘明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金額2,129,357元,其中各款項請求金額各若干元?又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之維修費用98,476元(起訴狀誤載為98,467元),其中零件費用、工資費用各若干元?零件為『全新』或『中古』?如屬全新者,經折舊計算後之金額若干元?並重新計算請求總金額,且提出請求金額明細表(應分項列明)及計算式、計算依據,暨各項費用單據或證明、系爭車輛行車執照等影本。另本件車禍是否已領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理賠金額為何?並提出已領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之相關證據資料影本。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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