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161號
原告 劉瑞恩
訴訟代理人 王聖傑 律師
葉泳新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文媛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之如附表所示本票面額合計新台幣(下同)1,087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7,6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書記官朱烈稽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新臺幣)
001
111年8月12日
3,500,000元
112年2月18日
CH532359
002
111年8月12日
3,000,000元
112年2月18日
CH532360
003
111年8月12日
3,870,000元
112年2月18日
CH532363
004
111年8月12日
500,000元
112年2月18日
CH5323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