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3115號
原 告 江義郎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
複代理人 李柏松 律師
被 告 林惠玉
訴訟代理人 王傳賢 律師
陳麗如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7月1日下午3時40分
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103年6月10日之前提出準備書狀,確認訴之聲明:
①請求拆除一樓建物,除了隔間牆外,有無包括「側牆」(
側牆兼指坐落於原告現使用空間之側牆,及被告現使用廚房
內之側牆?
②請求拆除二、三樓建物,是否包括側牆?
三、被告於103年5月5日陳報狀記載:坐落於原告現使用空間之
「側牆」,係原告出售予被告建物之一部,原告對此部分應
併予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