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483號
原 告 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伯龍
一、原告因給付保養維修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帝康國際旅行
社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14,4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
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