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簡聲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聲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陳怡穎
相 對 人  孫達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31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聲請人原記載「鈞和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應更正為「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書記官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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