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勞小調字第38號
原 告 劉倩 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寧醫療財團法人康寧醫院間因給付薪資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萬1,7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7條規定,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
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2分之1,是本件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即為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