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48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李羽薇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1713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7萬46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琁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