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5年度城簡字第91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城簡字第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淮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秋蓮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7萬129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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