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城簡字第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淮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秋蓮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7萬129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