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86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8632號債權人台灣大來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毓棠 債務人 林正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貳仟捌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書記官李玉容附表: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正宗│自民國08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八│││97083││12月30日│││││元││起│││├──┼───┼─────┼──────┼──────┼───────┤│002│新臺幣│林正宗│自民國08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八│││909944││12月30日│││││元││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