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5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543號聲請人 何秀滿 代理人 彭雲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書記官羅伊安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