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954號原告 任子光 訴訟代理人 林珪嬪 律師被告昇捷高第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東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王東源為被告昇捷高第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原為 許春娥 ,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民國113年8月8日變更為王東源等情,有桃園市桃園區公所113年8月12日桃市桃工字第1130045631號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應由王東源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及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書記官許文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