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交簡上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1號原告 邱昭煌 被告 陳子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上字第9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黃弘宇
法官林述亨法官羅杰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欣捷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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