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12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焙然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2年度執聲字第3114號、102年度執他字第28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零點貳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5198號被告張焙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查被告原係假冒「 蘇昆煌 」之名應訊,經檢察官起訴「蘇昆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繫屬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01號案件審理,嗣經檢察官於民國96年4月24日以補充理由書更正被告姓名後,因被告未到案而經本院通緝,迄102年3月26日被告死亡,由本院於102年8月9日以102年度訴緝字第199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毛重0.45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疑似毒品海洛因之白粉1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檢出含第一級第6項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26公克),有該局95年11月27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按,核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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