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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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7年上訴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26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佳誠 原審指定辯護人 陳素鶯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號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林佳誠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審法院於民國107年8月8日以106年度訴字第9號判決有期徒刑3年4月,該判決已於107年8月13日合法送達,有原審之送達證書1紙附於原審卷可稽(見原審卷八第143頁)。嗣上訴人於107年8月16日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僅記載「緣被告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9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參年肆月在案,惟被告實難甘服,為此,爰於法定期間內,提出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呈。」(見本院卷一第221頁),而未敘述上訴理由,原審法院乃於107年10月8日以107年度訴字9號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業於107年10月15日送達上訴人位於金門縣○○鄉○○村○○00號住所,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將該判決文書寄存於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金寧分駐所以為送達,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為憑,惟上訴人迄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是依首揭規定,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洪曉能
法官陳端宜法官廖立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方柏濤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