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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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0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9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安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5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安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江安弘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數罪,均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分別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確定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應執行刑之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菁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家庭暴力防治│家庭暴力防治│││││││├────────┼──────────┼──────────┼──────────┤││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宣告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犯罪日期│104年09月16日│104年12月05日│││││││├────────┼──────────┼──────────┼──────────┤││││││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4年度偵字│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2723號│第380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士簡字第11號│105年度審簡字第28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01月13日│105年04月29日││├───┼────┼──────────┼──────────┼──────────┤││││││││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士簡字第11號│105年度審簡字第289號│││判決││││││├────┼──────────┼──────────┼──────────┤││判決│105年03月01日│105年06月06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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