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1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22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康育騰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4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康育騰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康育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公務詢問紀錄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6至8所示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定應執行刑,有經受刑人簽名之民國109年5月1日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附卷可按,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等,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楊文廣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婉菁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附表:受刑人康育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7年10月19日│107年6月18日│107年7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苗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苗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7││年度案號│第96號│第1516號等│第1516號等│├───┬────┼───────────┼───────────┼───────────┤││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易字第127號│108年度易字第77號│108年度易字第7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4月10日│108年4月29日│108年4月29日│├───┼────┼───────────┼───────────┼───────────┤││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易字第127號│108年度易字第77號│108年度易字第77號││判決├────┼───────────┼───────────┼───────────┤││判決│108年4月29日│108年5月3日│108年5月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是│均是│均是││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628號│1782號│1782號││├───────────┴───────────┴───────────┤││編號1至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苗栗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993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7年7月11日│107年8月13日│107年6月至8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苗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苗栗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年度案號│第1516號等│第1516號等│字第52號│├───┬────┼───────────┼───────────┼───────────┤││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8年度易字第77號│108年度易字第77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53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4月29日│108年4月29日│108年12月31日│├───┼────┼───────────┼───────────┼───────────┤││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易字第77號│108年度易字第77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735號││判決├────┼───────────┼───────────┼───────────┤││判決│108年5月3日│108年5月3日│109年3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是│均是│均否││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782號│1782號│1195號││├───────────┴───────────┼───────────┤││編號1至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苗栗地檢108│編號6至8曾定應執行有期│││年度執更字第993號)│徒刑4年2月│└────────┴───────────────────────┴───────────┘┌────────┬───────────┬───────────┬───────────┐│編號│7│8│(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7年7月26日│107年8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7年度少連偵│苗栗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年度案號│字第52號│字第52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53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53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2月31日│108年12月31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735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735號│││判決├────┼───────────┼───────────┼───────────┤││判決│109年3月25日│109年3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否│均否│││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95號│1195號│││├───────────┴───────────┤│││編號6至8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