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588號上訴人即原告金坤鋼鐵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乙○○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詠慶鋼鐵有限公司因97年訴字第1588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139,2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8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書記官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