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7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八五號
原告戊○○被告甲○○
丁○○乙○○丙○○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陸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玖仟伍佰參拾參元,折合新台幣貳萬捌仟伍佰玖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捌仟伍佰伍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李昆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李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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