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7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八○號
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
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肆仟陸佰陸拾陸元,折合新台幣肆萬參仟玖佰玖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參仟玖佰伍拾參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拾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李昆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李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