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6年度羅秩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裁定        96年度羅秩字第11號
移送機關  宜蘭縣警察局羅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9
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一、被移送人 鄒羽如 」,更正為
:「一、被移送人甲○○」。
理由
一、按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
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
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楨森
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賴佩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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