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羅簡字第1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羅東
簡易庭民國96年3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1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林 楨 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 記 官 賴 佩 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