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字第59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伯爵山莊第一期別墅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瓊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伯爵山莊第一期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間給付分擔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3年10
月20日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上訴裁判
費新臺幣16,647元,此項裁定業於103年10月22日送達上訴
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書記官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