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北小字第275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李聖義
被 告 邱雪苓
被 告 邱瑞創
被 告 陳婉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叁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編
號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邱雪苓、邱瑞創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壹拾元
,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本判決第一項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玖仟叁佰捌
拾玖元、本判決第二項被告邱雪苓、邱瑞創如以新臺幣貳萬玖仟
貳佰壹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書記官張閔翔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