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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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堂豪 代理人 吳臺雄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即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1年度消債更字第35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務人名下無財產,租屋居住,與前配偶 陳淑卿 離婚後獨力扶養三名未成年子女(見本院101年消債更字第356號裁定理由),分別為民國(下同)89年次、90年次、94年次,三名子女均領有兒少補助金,自102年5月起調高為3000元,共計新台幣(下同)9000元。次查,債務人原為高雄、屏東、台南一帶,無固定雇主之市場送貨司機,切結每月收入25000元,為求穩定之工作,自102年8月起隻身赴雲林麥寮,受僱陳瑞琳為油漆工,日薪1000元(債務人102年7月22日陳報狀),依據其陳報之8月至10月薪資單計算,平均薪資為32029元(債務人102年11月15日陳報狀),以上另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債務人102年11月1日到院言詞陳述筆錄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5005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別無財產,故本件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自陳現隻身赴雲林工作,工作不在家時父親會來
家裡幫忙照顧小孩,自身實際生活費包括膳食費5000元、往返高雄交通費1500元、水電瓦斯1500元、電信費及生活雜費等約2000元、房租4000元,共約14000元,而三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共約21000元,另有高雄房租費6000元(債務人102年11月1日言詞陳述筆錄),以上共計41000元,核均屬必要生活支出,雖其金額核以內政部公布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稍嫌略高,惟債務人亦稱生活費不足額部分另有朋友程小姐可以提供資助,故無更生方案履行不能之問題。
㈢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加計補助金及友人之資助,
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每月5505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全用於清償,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乃綾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5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金額│├──────────┼──────┼─────┼──────┤│甲○(台灣)商業銀行│287272│3.69%│185│├──────────┼──────┼─────┼──────┤│聯邦商業銀行│674936│8.67%│434│├──────────┼──────┼─────┼──────┤│大眾商業銀行│419647│5.39%│270│├──────────┼──────┼─────┼──────┤│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16.70%│836│├──────────┼──────┼─────┼──────┤│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16.49%│82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14.45%│723│├──────────┼──────┼─────┼──────┤│萬榮行銷公司│711325│9.13%│457│├──────────┼──────┼─────┼──────┤│第一金融資產管理公司│662856│8.51%│426│├──────────┼──────┼─────┼──────┤│新光行銷公司│124085│1.59%│80│├──────────┼──────┼─────┼──────┤│台灣金聯資產管理公司│779621│10.01%│501│├──────────┼──────┼─────┼──────┤│金陽信資產管理公司│418295│5.37%│269│├──────────┼──────┼─────┼──────┤│債權總額│7,788,823│每期金額│5,006│├──────────┼──────┼─────┼──────┤│清償成數│約4.63%│清償總額│360,432│├──────────┴──────┴─────┴──────┤│補充說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