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3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八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乙○○
游永標 被告 偉同 建?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丁○○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湯士毅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仟伍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偉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民國八十八
年二月九日及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向原告借款二筆:1、新台幣(下同)一千九百萬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五計付;2、六百萬元,約定利息案年息百分之九計付,並約定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渠被告對本件借款自八十八年八月十日即未依約按期繳納,經原告屢次催
討,均置之不理,依借據約定事項之規定,被告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本件貸款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據、借款展期約定書各二紙、連帶保證書一紙、聯邦銀行單筆授信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五紙、利率調整前後對照表、存款牌告利率表各一紙、傳票四張。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對借款及數額皆不爭執,但希望給時間談和解。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為被告所自認,復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借款展期約定書各二紙、連帶保證書一紙、聯邦銀行單筆授信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五紙、利率調整前後對照表、存款牌告利率表各一紙、傳票四張為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借款二千五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陳世宗~B法官邱育佩~B法官許炎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蘇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