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七九號
原告甲○○原告乙○○原告丙○○右原告與被告丁○○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柒萬捌仟貳佰柒拾壹元,折合銀元貳拾貳萬陸仟零玖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貳佰陸拾壹元,折合新臺幣陸仟柒佰捌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邱明智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