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苗簡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苗簡字第一一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中和市○○街○○巷三之一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曾明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陳振和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