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3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文忠 律師
蔡青芬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王建強 律師 曾靖雯 律師 何冠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八日下午三時,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瑞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
書記官周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