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ОО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莊股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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