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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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98號原告 邱成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康依柔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之債務人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臺抗字第659號裁定參照)。查:本件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為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32,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上開金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書記官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