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954號
上 訴 人 顏顏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5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