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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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407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丙○○兼法定代理人丁○○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3月2日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今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宏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
書記官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