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七一六號
原告丙○○
乙○○共同 董安丹 律師訴訟代理人 顧慕堯 律師被告東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縣新店市○○路○○號一樓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政峰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黃瓊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