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八號
原告乙○○
丙○○丁○○甲○○被告戊○○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佳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蕭宛琴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