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7年度六簡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六簡字第18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蕭文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
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0,000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6,2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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