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30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嘉輝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2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日期欄內「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之記載,更正為「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理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案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日期欄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依前揭說明,自得以裁定更正,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官怡臻法官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宛榆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