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監宣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172號抗告人 呂聰明 上列抗告人因相對人 呂玉蘭 監護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2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書記官許哲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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