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265號上訴人 羅秋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鍾兆郎 間因確認婚姻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22日本院104年度婚字第26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書記官許哲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