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404號反訴原告甲○○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乙○○間離婚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核定為新臺幣600000元(5000x12x10=6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25日
家事庭法官張競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25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