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再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再字第7號再審原告乙○○再審被告保證責任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此為提起再審之法定程式要件。
二、經查,本件再審原告針對本院87年度促字第19561號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僅繳納新台幣(下同)1,000元之部分再審裁判費,經核定本件再審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200,00
0元,並於民國94年6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41,580元,該項裁定已於94年6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8月2日
書記官楊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