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9年度訴字第1833號上訴人甲○○即被告被上訴人乙○○○即原告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9月30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核定為新台幣2,380,438元,應繳第2審裁判費為新台幣36,9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玉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2日
書記官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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