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還林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37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宗勳 被上訴人即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廖一光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1年重訴字第137號請求返還林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38,9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9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書記官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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